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2-30 11:11: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18
生效日期:2007年07月0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宁劳社工[2007]5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9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工〔200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0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二)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三)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项目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45元;二级每月增加137元;三级每月增加129元;四级每月增加121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81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5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5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9元。
  四、调整时间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五、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六、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附表: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二ОО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