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30 16:24:00   浏览:

发文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8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岳政办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5〕13号)、《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号)、《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改革改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职工工伤的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工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自2006年7月7日起进入改革改制程序的企业,其职工工伤费用预留按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文件执行。
  三、湘劳社政字〔2006〕12号文件出台之前,已进行改革改制的企业,其职工工伤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2004年9月1日后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2004年9月1日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已办理退休和享受原工伤待遇的职工,不再享受新的工伤待遇。
  (三)2004年9月1日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没有享受工伤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全部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一至四级工伤的职工按湘劳社政字〔2006〕1号文件执行;鉴定为五至十级工伤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湘劳社政字〔2005〕13号文件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具体标准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护理等级和实际年龄,分别按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的标准,由改革改制企业在资产变现或财政改制补贴经费中提留,并一次性计发给工伤职工至社会平均寿龄(男72周岁、女73周岁,下同),超过社会平均寿龄的,按5年补发。
  五、改革改制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提留标准,按湘政办发〔2005〕1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标准为: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抚恤对象每人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以上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抚恤金之和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配偶、父母年龄计算到社会平均寿龄,超过社会平均寿龄的,按5年提留;子女、孙子女、弟妹从现年龄计算到18周岁。经费由改革改制企业在资产变现或财政改制补贴经费中一次性提留,并一次性计发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对象。
  六、因工感染血吸虫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待新的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规定予以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