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工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0 16:26:00   浏览:

发文机关: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6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武劳社[2007]5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武汉市职工〈工伤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职工《工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6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工伤证》,作为记载职工工伤情况,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三条 《工伤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1、工伤职工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种、用工形式、发生工伤时所在单位名称;
  2、工伤时间、受伤部位;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活功能障碍鉴定结论。
  第四条 职工《工伤证》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劳动能力鉴定下达30日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领。属于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由企业为职工办理申领;属于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由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第五条 申领《工伤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照片3张(1寸)、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职工申领《工伤证》的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注册,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证》。《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保管。
  第七条 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应当将《工伤证》交还发证机关,并提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有关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协议。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第八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以1年为周期,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复查。职工劳动能力经鉴定发生变化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对《工伤证》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或者《工伤证》原记载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对《工伤证》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工伤证》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校核、变更、注册的,为无效证件。
  第十一条 《工伤证》工本费从工伤专项经费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工伤证》如有遗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可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原证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 《工伤证》在武汉市范围内使用,由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