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1 10:56:00 浏览:
发文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30
生效日期:2007年03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社[2007]15号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全部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将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地区,要坚持改革的方向不变,按照既定的做法继续实施。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各统筹地区也可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以及财政等情况,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缴费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0.4%左右。
三、应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在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发布之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规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发布之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发生的工伤,至今仍未处理的,其工伤认定、评残标准、待遇项目和费用支付按照原规定执行。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伤人员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五、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其受聘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六、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建设, 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顺利启动实施。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工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