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1 10:58: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9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穗劳社函[2007]324号
根据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编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6]834号),现就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住院普通床位费最高限额结算标准调整为37元/床天。实际发生的床位费低于结算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结算。
二、以出院时间作为调整结算标准的时点:2007年4月1日零时前出院的病人,按原床位费标准结算;2007年4月1日零时后出院的病人,按调整后的床位费标准结算。
三、暂未纳入本市工伤和生育保险一体化管理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