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1 10:58: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9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穗劳社函[2007]3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编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6]834号),现就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住院普通床位费最高限额结算标准调整为37元/床天。实际发生的床位费低于结算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结算。
  二、以出院时间作为调整结算标准的时点:2007年4月1日零时前出院的病人,按原床位费标准结算;2007年4月1日零时后出院的病人,按调整后的床位费标准结算。
  三、暂未纳入本市工伤和生育保险一体化管理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