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1 11:02:00   浏览:

发文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0
生效日期:2007年03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陕劳社发[2007]3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委),杨陵示范区人劳局、建设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我省境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以承建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同),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97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依法为本企业全部职工以及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应当覆盖到所有工程项目。
  二、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所在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三、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所有职工名册。对使用的农民工要按照实名制原则建立参保备案制度,参保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变动时,应按月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是指从事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聘用的从业人员。
  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确定参保费率和缴费方法。建设项目既可以按照工程总预算造价一定比例提取、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简化工伤保险费征缴手续。建设单位要督促其直接发包的总承包单位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在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等规定执行。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工伤(亡)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亡)人员,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企业支付。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统筹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各项工作,对尚未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尽快参保。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和完善为农民工服务的基础工作,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环节,以方便、及时、全面服务为目标,建立农民工从参保到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的绿色通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建设厅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