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16:24:38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2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7〕125号
<p>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p><p>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降低企业成本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降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原按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0%。</p><p>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费率调整和缴费征收工作,督促各用人单位据实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执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天津市财政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7年12月12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