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10:37:00   浏览:

发文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武劳社[2005]88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及《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的规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我市参保单位划分为三个行业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我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费率原则上控制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跨行业类别经营的,按照高风险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确定后,在缴费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若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发生重大变更,由用人单位在下年度申报核定期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有效资证,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确定新的费率。
  三、关于费率调整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每两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如下:属二类行业的,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由1分别上浮到1.2、1.5,下浮到0.8、0.5;属三类行业的,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由2分别上浮到2.4、3,下浮到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