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10:40: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穗劳社函[2005]158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二十四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六十号)的规定,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工伤预防与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工作相结合的运作机制。为加强我市职业病危害的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因职业病伤害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促进我市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
  从2005年3月起,有计划地组织在本市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参保单位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职工,进行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
  (一)检查对象。
  凡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3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均纳入本次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二)检查内容。
  根据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和卫生部《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范围与必检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检查方法。
  1、申请。符合本通知“检查对象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申请表》(附件1);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附件2);
  (3)日常监测检测报告书(或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书)(附件3);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职工名单。
  2、审核。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等相关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和安排。
  3、体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具体检查范围、项目、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四)凡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范围、项目所需费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等情况,按“工伤预防费使用审批办法,从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预防费中划拨经费给予用人单位部分资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用人单位可凭医院出具的检查费用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资助费用。
  二、开展职业病早期治疗及康复
  经检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必须送职业病防治机构做早期治疗,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跟踪,经确认属病情相对稳定且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及时转送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附件:
  1、《广州市职工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略)
  3、日常监测检测报告书(或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