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10:49:00 浏览:
发文机关: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2012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要求,原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州支付标准作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首次医疗在12个月以内每人每天20元,延期治疗(不超过12个月)期间每人每天10元,旧伤复发每人每天5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仅限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交通食宿费标准是:
(一)交通费
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为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为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等的,事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按照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的200%报销。
(二)住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可凭票据报销3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
(三)伙食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转诊就医往返途中,可报销3日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上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