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0 15:49: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02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冀人社发〔2016〕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订)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产假30天。
  二、取消晚婚晚育假45天。
  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
  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本文件自2016年1月1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