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09-01 00:16: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28
生效日期:2015年09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人社规〔20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委),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优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环境,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现对改革我省科技人员职称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机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系列(专业)实际发展需求、专技人才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及时修订有关资格条件,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业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二、建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等条件之一的,可以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代替1篇论文要求。
  三、加大职称评审专利指标权重。结合职称评审行业与资格系列特点,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原则要求如下:科技人员在参与职称评审时,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在申报高级职称资格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申报中级资格可免去论文要求。
  四、将标准制定纳入职称评价指标。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五、提高职称评审论文质量要求。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或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的,对论文的篇数不作要求。
  六、进一步向科研创新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向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大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下放职称评审权,探索自主评价机制,可自行制定不低于省通用标准的职称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发放证书,落实用人单位职称评价自主权。向创新产业密集度较高的地区下放正高级或副高级以下职称评审权。
  七、畅通流动科技人员申报渠道。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国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以及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在现工作单位申报参与专业相关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八、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职称资格。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 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个人、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人选、入选“广东引进领军人才的个人或“广东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的,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省突出贡献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鼓励博士后申报职称评审。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2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经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可以直接申报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拓展知识产权领域职称评价。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将专利服务、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内容纳入评价体系。
  十一、贯通专技人才与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工程系列选取与创新驱动较为密切的专业开展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相互贯通发展的试点工作,高技能人才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技能类职业资格。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本意见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职称政策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有关单位可按职责范围对本文有关条款进行细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