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1 10:09:00 浏览: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31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人社发[2015]8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现就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要求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的统筹地区,将适用对象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有条件的市可以设定全市统一的标准)。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三、稳岗补贴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资金用途按照浙人社发〔2015〕3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类企业可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补贴,填写《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人力社保部门每年集中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财政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书面申请一次稳岗补贴;2014年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须在2015年提出申请。
五、企业同时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六、各地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结合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和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精心组织落实。及时跟踪企业用工变动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加强动态监管,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季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由企业自行在《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中勾选企业类型。如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结构调整情况,只按照其中一项填写。对贯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1.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5年7月31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