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8 11:26:00   浏览: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1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浙人社发[2010]337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交通局、国资委(办)、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交通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各地层层落实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目标责任书情况;各地落实“两金一卡(即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和农民工记工考勤卡)长效机制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2010年12月10日至16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对其2010年1月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12月17日至2011年1月21日)。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建设、交通、国资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县(市、区),对当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1月21日至25日)。各市劳动保障、公安、建设、交通、国资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建设、交通、国资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省里成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和省总工会组成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地劳动保障、公安、建设、交通、国资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每个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通讯联系渠道畅通,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市级要实行24小时值班,县(市、区)要实行12小时值班制度,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建设、交通、国资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欠薪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建设、交通部门参加对建筑和交通施工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查处建筑、交通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国资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发改、财政、司法、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公开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和办法。在贯彻落实我省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和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深入实施网格化管理;积极推行农民工自管式记工考勤卡制度和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完善预防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12月17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于2011年1月25日前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胡国强
  联系电话:0571-85112656
  传  真:0571-85116397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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