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稳定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0 13:49:00 浏览:
发文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4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24
时效性 :12/31/2020
文号 :苏园劳保〔2016〕11号
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稳定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苏州工业园区稳定岗位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运行成本,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6号)、园区管委会《关于推进苏州工业园区实体经济企业降本增效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6〕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申请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园区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园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年度裁员人数之和与上年度期末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3、企业裁员的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全部情形。
劳务派遣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但对于其派遣的人员需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补贴资金归属协议书后,方可申请对应于派遣人员缴费的稳岗补贴。
二、补贴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上年度是指:企业提交稳岗补贴申请日期所对应的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企业申请
1、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向劳动合同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新合作区内的企业至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稳岗补贴的申请。申请时间为次年1-11月,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2、企业申请享受稳岗补贴时需提供下述材料:《苏州工业园区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裁员减员情况说明书、企业承诺书(附件2)及公示情况(附照片)等材料。
劳务派遣企业对于其派遣的人员申请稳岗补贴时,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实际用工单位注明补贴资金归属的协议书(需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经办人员签字),以及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派遣人员名单原件。
(二)审核发放
1、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月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报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复核;
2、建立就管、监察、社保部门相关信息互通机制。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园区社保中心和劳动监察大队对申请企业的依法参保缴费、裁员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劳务派遣企业为其派遣的人员申请稳岗补贴的,应重点审核其申请享受补贴人数、金额是否与参保情况相符。
3、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按月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后上报园区劳动社保局,并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园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至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5、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收到补贴资金后,将补贴划拨至企业账户。
四、其他事项
1、对申报企业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稳岗补贴申请:
(1)社保基金审计中发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欠缴社会保险费;
(3)劳动监察机构已立案查实的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或申报社保费。
企业在申请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以再次申请享受稳岗补贴,逾期的不予受理。
2、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
3、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稳岗补贴、拒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或者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稳岗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查实后追回已发放稳岗补贴。
4、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园区企业稳岗补贴申请流程详见:http://www.siphrd.com/sipweb/infolist.php?bid=1&id=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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