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20 15:47:00   浏览: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5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皖人社秘〔2016〕151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服务一体化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创业培训对象

  (一)扩展对象范围。坚持以促进创业、服务就业和发展经济为导向,以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将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都纳入培训对象范围,使他们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
  (二)突出培训重点。以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15-2017年)、安徽青年创业计划等为抓手,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推动创业培训深入开展。

  二、创新创业培训模式

  (三)改进组织方式。各地要根据劳动者创业培训需求、扶持创业工作需要和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创业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任务。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培训,逐步建立起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模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多层次、有效覆盖创业全过程的创业培训体系。
  (四)完善课程体系。坚持以创业活动不同阶段、不同业态的知识技能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项目的特点,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课程体系,深入开展阶梯式创业培训。要以培养初始创业者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为重点,扎实开展“创办和改善企业培训(SIYB)、“创业模拟实训(ETP)、“网络创业培训(TSPS)等培训项目。
  (五)开展在线培训。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以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为载体,开设面向人人的远程公益培训课程,破除创业培训的区域限制、身份限制,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探索发行电子“创业券,以创业意识培训(GYB)和专题讲座为主要项目,以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培养创新思维为重点内容,大规模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使用电子“创业券参加在线学习的劳动者,不再享受线下创业意识培训补贴。
  (六)开展新型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织开发新领域、新业态的创业培训课程并实施创业培训。支持公共创业服务机构、高校与企业合作建设创业大学、创业学院,开展创业实训、创业训练营等新型培训活动,提供孵化、融资等一体化服务。

  三、规范培训机构发展

  (七)规范培训机构认定。各市(含省直管县,下同)人社、财政部门要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规范创业培训机构的申报认定、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创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稳步放宽认定条件限制,鼓励和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登记备案。
  (八)完善购买服务机制。各市人社、财政部门要遵照《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421号)的规定,按照公开规范、保障质量、提升效益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中确定承接服务单位,区域内创业培训机构数量难以形成竞争的,可以采取委托、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服务单位。要按照规定与承接服务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要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年度终了后,对承接服务单位的培训情况、培训质量和培训后跟踪服务、自主创业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估。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以后年度选择承接服务单位、培训任务等直接挂钩;对绩效较差或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单位,取消下年度参加承接服务的竞标资格。
  (九)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创业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社会信用编号、法人代表、地址、师资等情况)、创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教学组织管理情况、培训后续辅导服务情况、学员创业及带动就业情况、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情况等,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对外公布,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下年度参加承接服务的竞标资格。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十)加大师资培养力度。要坚持开放、共享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创业培训老师,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自主创业者、创投风投机构人员等通过专业培训成为教师,将KAB、赛飞等专业培训人士吸纳到创业培训专家队伍中,不断提升创业培训专业化水平。各市要制定师资培养长期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提高培训、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提升师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高校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师资的职业化发展通道。
  (十一)强化动态管理。全面落实《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全省统一的创业培训师资库,完善师资登记、考核、进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加强师资日常管理,充分运用教学评估、学员满意度评价、学员创业情况等数据,强化师资能力水平考核和年度考核,建立师资星级评价体系。

  五、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十二)规范学员筛选。建立培训对象甄选制度,依托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培训报名系统。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或改善企业培训的劳动者应先进行在线创业能力测评,通过测评识别创业意愿、诊断创业能力短板,引导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的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十三)强化教学监管。各市要认真履行开班审批、现场抽查、电话回访等监管职责,建设创业培训教学远程实时监管系统,并确保2016年8月1日投入使用。教学过程全程录像,培训期间随机视/频点名检查不少于两次,对没有架设实时监管设备的培训机构、培训班次不得批准开班,不得批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十四)深化课程改革。进一步深化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培训理念,积极引入“慕课模式,强化互动式教学、任务导向式培训,辅以创业实训、考察观摩、创业指导等方式,大力开展能力培训、知识传授、政策咨询等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和电子商务培训活动,将其纳入地方安排的创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

  六、强化创业公共服务

  (十五)推进培训服务衔接。要把创业培训纳入创业工作整体规划,推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资源联通共享、工作有效衔接、事业统筹发展。要以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为载体,进一步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功能,健全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孵化、项目推介、咨询指导、创业融资、人事代理相结合,线上线下联动的服务体系。
  (十六)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地要完善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创业服务功能,健全“一站式、“一窗式、全流程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广大创业者获得创业服务的便捷性。要建立创业指导师队伍,鼓励创业培训教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员等参加专业培训,引导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政府部门人员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创业服务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提高思想认识。创业培训是培育劳动者创新精神、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实现个人发展和创造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是激发劳动者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创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策,健全制度和机制,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工作。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各级人社部门要牵头协调,建立财政、发改、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各市人社部门要抓好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和督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有效推进创业培训。各市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人社、财政部门要联合建设创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流程监督、培训效果评估、师资库管理、培训资金管理等工作,并与创业培训技术服务平台链接,实现数据、信息、资源联通共享。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要增加对创业培训的投入,根据培训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确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区要对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十)加强绩效评估。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结合就业信息化工作进展,将创业培训后创业情况与就业数据、工商注册数据相对照,按年度开展创业培训绩效评估,重点评估创业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创业成功率、新办企业吸纳就业情况等。
  (二十一)注重舆论宣传。各级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宣传。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宣传创业培训,树立创业典型,建立激励机制,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创业的良好氛围,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坚强支撑。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