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1 13:53:00 浏览:
发文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7
生效日期:2011年06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济人社发[2011]13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办、社保办、医保办: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精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同时不再执行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政策(包括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6月30日前(含)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7月1日(含)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单位,负责本区域内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续保)登记、缴费工作。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日常管理。 三、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失业人员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到办理失业登记前的医疗保险断保期间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同时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次月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当月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需要转迁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女性的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补助、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各县(市)、区人社局及就业办、社保办、医保办按本通知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九、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 | | |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