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5 11:00: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05
生效日期:2007年03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国资考核字[2007]1号
为继续做好2007年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作,充分发挥工效挂钩办法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较规范、效益较好、工资水平较高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实施原则及事项
(一)挂钩效益指标和基数的确定原则
1.挂钩效益指标以实现利润为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挂钩效益基数的确定: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原则上按照上年实际效益完成数核定;新挂钩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实际效益完成数为基础(上年效益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原则
1.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工资清算应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
对当年企业新接收的复转军人、占地(经市政府批准的占地)农转工人员的工资,可在当年挂钩工资基数外据实列支,待下一年度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对挂钩企业因其他情况增减的人员,原则上按“增人增资增效益,减人适当核减工资总额办理。
2.新挂钩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上报市统计局劳动情况表(I104表)中的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核定。
(三)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原则
挂钩浮动比例是企业工资总额随效益增长而增长的最高比例,也是企业工资总额随效益下降而下降的最低比例。挂钩企业要坚决贯彻“既挂上,也挂下的原则,对效益下滑的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原则上按核定的挂钩比例下浮,但应保证其当年实发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下列公式确定:
L L R1
F= ----[1 - ---- + ---- ]
G G R2
其中:F---当年挂钩浮动比例
L---当年实现效益基数
G---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R1---上年行业人工成本系数
R2---上年企业人工成本系数
[ R1=(行业人事费用率0.5)+(行业劳动分配率0.5)]
[ R2=(人事费用率0.5)+(劳动分配率0.5)其中:人事费用率=同期人工成本总额/同期销售(经营)收入总额100%;劳动分配率=同期人工成本总额/同期增加值总额100% ]
在上述确定挂钩浮动比例的公式中,F<1;当L/G>1时,L/G 按1计算;当R1/R2>1时, R1/R2按1计算。
对暂不具备按上述办法确定挂钩浮动比例的企业,可按F=L/G公式确定挂钩浮动比例。挂钩浮动比例最高不能超过0.75。
(四)其他事项
1.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一般应于当年发放。企业历年累计应付工资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提工资总额。
2.对上年未提足工资的挂钩企业,可按实提数核定今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效益基数。对上年超额提取工资的企业,其超额提取的部分,当年应作纳税调整,并在核定今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做相应扣除,同时相应调整今年挂钩效益基数。
3.企业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不计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4.实行“一户统挂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在接到挂钩文件二个月内,将市国资委下达的挂钩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分解给所属挂钩企业,并于次年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将所属企业实提工资总额的明细情况报市国资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对垄断性挂钩企业和国家政策性补贴的挂钩企业,要合理剔除其垄断经营和各种非劳动因素带来的效益,当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的增幅最高不得超过我市当年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幅度。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城市公用事业类的挂钩企业,当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的增幅最高不得超过我市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预警线的幅度。
6.已经进行资产重组、产权结构调整的挂钩企业,如原挂钩范围发生变化,要重新制定工效挂钩方案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7.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运营本部(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可实行公司本部工资总额与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挂钩。
三、时间要求
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应严格审核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执行情况,对具备条件并愿意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于5月20日前将2007年的工效挂钩方案及说明报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处。逾期未报方案的,按自愿停止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办理。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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