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5 11:17: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社医发[2010]30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0〕38号),现对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以及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中的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城镇无业居民、参保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散居婴幼儿,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城镇无业居民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没有《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包括外国籍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