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6 09:50: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赣人社字[2010]52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五个档次,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再变更。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