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特殊教育学校职工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专任教师补贴费计算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1 15:53: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28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工[1995]215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由于国家人事部对特教补贴费计算基数未做新的规定,特殊教育学校职工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专任教师的特教补贴费未变。为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在人事部没有新规定之前,特教补贴费暂按职工本人的职务等级(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与按京人工(1988)第17号文件提高10%之后的数额为基数计算。待人事部有新的规定后,再改按人事部文件执行。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京教人字〔1990〕第50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