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市劳动局、市人事局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一九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6 10:33: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0年12月29
生效日期:1990年12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1990]7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劳资处,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劳资处:
  现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一九九0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答复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其工龄津贴标准从地方起薪之月起,应按地方现行标准执行;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在执行《通知》第三条按国发〔1989〕52号文件套改企业工资时,其工龄津贴标准按地方现行标准计算。
  二、对于1988年9月30日前批准转业而未离开部队,列入今年转业分配计划的干部,由于他们未参加1988年军队干部工资结构调整,其工资套改办法仍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和京人转(1989)第1号文件的规定,套入地方相应职务的工资等级,并在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每人提高一级职务工资。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一九九0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