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普通中小学统一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6 10:36: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2年08月01
生效日期:1992年08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政文教[1992]53号
1988年普通中小学进行的以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工资总额包干和校内结构工资制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工资的宏观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整体建设,并为今后深化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打下良好的基础,现对普通中小学工资总额包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包干的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工资总额应包括:基本工资(基础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免税限额内奖金;按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标准发放的津贴(不含7.5元肉食品价格补贴);加班工资和临时工工资。同时,还可以包括部分福利性津贴(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等)。对于深化改革的试点学校,各区县有关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
二、编制核定的办法
根据市编办、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全日制中学、职业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京编办〔1988〕第3号、京教人字〔1988〕第14号)精神,由区、县教育局逐一核定每一所学校的编制,并报区、县编办审核备案。区、县编办会同区、县教育局控制全区、县学校的编制总数(即中学、职业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合计数),市编办会同市教育局控制各区、县普教系统的总编制。核定编制时,在学生低峰期,应允许教职工实有人数超过应有编制数;在学生高峰期时,允许实有人数小于编制数。各区、县全部中学、职业高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目前暂按不超过应有教职工总数的15%掌握。对于超编单位应制定人员消肿计划,对于缺编单位应制定人员补充计划,限期逐步达到合理编制。今后中学、职业高中、小学的编制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时间定在每年的九月份。
三、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核定办法
在核定学校编制的基础上,由区、县人事局会同区、县编办、文教办、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包干内容核定工资总额。对于平编或空编在10%以内的单位原则上按编制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对于空编在10%以上或超编单位,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进行核定,在此基础上,再加上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一定的增资额,作为基数进行工资总额包干;也可在核定学校编制的基础上,由区、县人事局会同区、县文教办、财政局按上述办法为区、县教育局核定包干基数,再由区、县教育局分解到各学校。分解后的包干基数应报区、县编办、文教办、人事局、财政局备案,并由区、县人事局将包干基数计入各校《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对于少数改革试点单位或学校经批准应有所突破。一个独立核算单位的工资基金只能在一个银行开户,不得在多家银行开户。
区、县人事局和有关部门核定包干基数时,应以上一年《劳动工资年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减去:(1)由于隶属关系改变而划出去的职工工资;(2)自行建立、提高或扩大的津贴;(3)由于国家调整工资补发上年掉尾工资等。增加:(1)在编制(包括储备编制)内新增人员和职工转正定级增加的工资和翘尾工资;(2)由于国家调整职工工资而增加的工资;(3)经市政府同意新增加的工资、津贴;(4)由于隶属关系改变,新划进的职工工资;(5)每年自然增加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等。
四、工资总额包干后的具体政策
包干基数核定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包干期限由区、县人事部门与区县教育局或学校共同协商决定,包干政策和办法如有重大调整,由市人事局另行通知。对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的工资可调整包干基数;对于新建、扩建必须增编、增人、增工资总额的,当年不列入包干范围,第二年核定包干基数时,可调整包干基数;在国家统一安排调整工资时,可依据所增资指标调整包干基数;遇到由市教育局认定的学生高峰年度,对于空编学校可以按应有编制人数调整包干基数。
五、考核指标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学校,应由主管部门根据各校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全面发展普教事业的原则,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未完成时,应适当扣减包干结余。
六、当年使用包干结余和下年确定包干基数的审批程序
1.各校在年末将全年计划完成情况和包干数额使用情况等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填报《工资包干结算表》(表式另发),报经区、县人事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包干结余。区、县人事局将《工资包干结算表》汇总后,于下年三月底以前报人事局备案。
各校应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内制定校内结构工资制,不得突破。如发生多支工资时,要从下年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中扣除。提前使用包干结余,数额不得超过包干结余总额的80%。要注意留有余地,以丰补欠。核定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时,不改变资金来源渠道及市、区、县财政部门现行开支补助标准,新增部分除国家明文规定由财政负担外,市、区、县财政部门视财力酌情考虑,如有困难由教育部门从学校预算外资金中调剂解决。
2.区、县人事局在上年包干基数的基础上,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和《工资包干结算表》核定下年包干基数,并在下年一季度以前,会同区、县文教办、财政局、教育局联合下达。
七、时间要求
按本通知核定包干基数的工作,要求应在1992年9月底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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