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6 10:47:00 浏览:
发文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1
生效日期:2010年09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陕人社发[2010]188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8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是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三大难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将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并为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 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要求,现就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 (一)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按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按规定参加所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对已在迁出地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参加迁入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自愿选择。具体衔接办法如下: 1、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由个人选择补缴费的办法或折算的办法进行衔接。 选择补缴费办法的,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由个人逐年据实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和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差额。补缴后,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选择折算办法的,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并将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向前折算成对应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时,已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市可以直接进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市、县,待该市、县正式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再予以办理,迁出地参加新农保的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从个人户口迁入城镇次月起养老金停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待在迁入地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转入其个人账户。 (三)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按下列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1、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各设区市缴费满规定年限或在县城、中心镇首次缴纳费用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向拟落户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指定专人受理书面申请,并做到随到、随审、随办,审核参保缴费情况后,出具书面证明,加盖单位印章。 二、关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 (一)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需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年限、具体办理程序由落户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统筹地区要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46号)规定,及时做好落户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 (三)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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