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6 10:57: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5年11月17
生效日期:1995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京人退[1995]5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
  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其退休待遇按京国工改〔1994〕第10号文件规定执行后,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收入显得偏低。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这部分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机关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补贴40元(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每人每月发给补贴20元)。事业单位参照办理。
  按京人退〔1995〕469号文件第三、四条规定增加退休费的高级专家、两航起义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再发给此项补贴。
  二、补贴从1995年元月起执行。
  三、此通知下发之前死亡的,补贴补发到死亡之月。
  四、发放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拨款渠道由各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五、此项补贴,待“地区附加津贴政策出台时,与工资改革后退休人员享受的原工资外收入部分作相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