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2013)
发布时间:2014-12-18 10:48: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7
生效日期:2013年06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3]23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规定,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修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改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7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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