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5-01-07 14:09:00   浏览:

发文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29
生效日期:2006年06月29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甘政办发[2006]74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总工会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中对此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保障部于5月17日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决定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即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3年行动计划,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和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劳动保障部农民工“平安计划为依据,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目标
  在全面推进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力争用3年时间,将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2006年,大中型煤矿、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加快推进小型煤矿、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007年,半数以上小型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008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配套政策
  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政策,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一)在推动高风险企业全面参保的前提下,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三)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以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四、主要措施
  (一)开展工伤保险参保对象普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协调,利用企业工商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等途径,对参保扩面范围和参保对象开展拉网式普查,重点要摸清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基本情况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数量和结构,编制企业目录和农民工花名册,建立扩面对象档案,为实施“平安计划创造条件。普查工作要在2006年8月上旬以前完成,企业目录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地税局备案。
  (二)制定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按照3年基本解决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问题的要求,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年度工作重点,制定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并认真贯彻实施。各统筹地区要在8月10日前将参保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农民工参保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进度进行调度督办。省上按照各地编制的企业目录和参保计划,重点调度和督办部分中央、省属大中型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见附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其中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华亭煤业集团公司同时列为劳动保障部调度督办单位。
  (四)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各统筹地区(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协作,建立参保协查机制,开展参保协查业务。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要求其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五)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由财政、税务、工商、安监、煤监、煤管、建设、国防科工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同时,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等项措施,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七)运用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为契机,出台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措施。相关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列为社会保险费征缴、企业工商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及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或必备条件,督促高风险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八)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结合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切合实际的统筹方式、灵活有效的缴费方式、可选择的待遇支付方式等,开设农民工专用窗口和通道,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九)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农民工工伤预防行动。一是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检查督促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普遍开展农民工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三是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切实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
  (十)开展农民工参保联合大检查。省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地税、建设、安监、煤监、煤管、工商、国防科工等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推动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今年的大检查活动暂定第四季度进行,各地要及早做好自查工作。
  (十一)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各统筹地区要利用多种方式,做好“平安计划的宣传工作,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今后3年,要结合每年4月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纪念日,在全省集中开展农民工参保宣传咨询活动。
  1、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集中宣传“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在参保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等。通过集中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印制发放“平安卡。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如何参保;农民工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工伤待遇标准及如何享受待遇;本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名录电话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等。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散地和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免费向农民工发放,并在这些场所设立“平安计划宣传栏、广告牌。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工伤保险权益。
  (十二)建立推进农民工参保经验交流机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各地推进农民工参保特别是推进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的经验。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引路,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各地在开展扩面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省上将及时向全省推介。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立足全局,抓住机遇,真抓实干,积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省劳动保障厅重点调度和督办的中央、省属高风险企业名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建设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省总工会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省劳动保障厅重点调度和督办的中央、省属高风险企业名单
  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华亭煤业集团公司
  省建工集团公司
  兰州石油化工公司
  兰州石化分公司
  金川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八冶建设有限公司
  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铝业公司
  长庆石油勘探局
  玉门石油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