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06 13:55:00 浏览:
发文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30
生效日期:2006年08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黔劳社厅发[2006]37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全省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现对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含职业病人员)及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予以重视,按照核实情况、规范待遇、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
二、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及测算工作,对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职业病人数、以及实际支付老工伤人员的长期性待遇、旧伤复发治疗、康复治疗等项目费用及支付标准认真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并与企业共同做好对老工伤人员历史资料及档案的清理,为逐步纳入社会统筹工作提供准确依据。企业应积极配合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开展老工伤人员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依照国家政策清理和规范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标准。
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认可的老工伤人员,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不再对其进行工伤调查认定,但企业需提供老工伤人员受伤、工亡时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事故记录证明、职业病诊断依据和享受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证明材料,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后,出具是否确认工伤的意见书。对有资料证明曾经在原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退休后经检查确定为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其工伤确认按照相同程序办理。2004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工伤(含职业病),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统筹地区或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四、企业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以统筹地区或省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含退休人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老工伤人员所在企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医学证明材料和工伤确认意见书。《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工伤人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除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医学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且企业、工伤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异议的,原结论继续有效。伤情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申请复查鉴定。已按照一次性待遇处理办法领取了相应待遇或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不再受理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五、统筹地区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的工作,应在核实企业情况、严格政策规定、明确相关责任、认真进行测算、保障基金运行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推进。企业年缴费额高于实际支出(含老工伤人员待遇费用支出,下同)的应积极纳入社会统筹。企业年缴费额低于实际支出不大的,可以适当提高企业费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企业年缴费额低于实际支出较大,并且老工伤人员多、费用负担重的,应在逐步提高费率、明确相应责任情况下,由社会统筹先负担部分定期待遇项目,其它项目随着费率调整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提高逐步加以解决。要尽量避免因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后当期基金出现缺口,对确有缺口暂时无法通过调整当期费率予以解决的,可以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结余基金中解决,但在下年度基金征缴时要按照实际支出重新核定缴费费率或额度,防止出现新的缺口。
六、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信息采集工作,要积极为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提供便捷服务,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身份、待遇项目及标准认真核查,明确操作程序,规范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待遇管理办法,保障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社会统筹工作的平稳衔接。经鉴定符合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以其受伤时间的相关政策为依据,待遇项目及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及现行有关政策执行。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七、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对老工伤人员的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应在法院宣告破产之前完成。企业破产、解散、撤消时,要按照国家、省及统筹地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并预留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医疗、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康复治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因企业破产、解散、撤消,其老工伤人员需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要办理人员及费用移交手续,对未列入移交名单中老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八、企业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经发现,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负责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的责任。
九、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中,要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主动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并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相应的计划和措施,在10月30前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的过渡。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沟通反馈。
附件: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意见书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失效]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同意璧山县对皮鞋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批复[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