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同意璧山县对皮鞋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批复[失效]

发布时间:2015-01-06 13:56: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28
生效日期:2006年08月28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渝劳社发[2006]34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同意璧山县对皮鞋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批复
(渝劳社发〔2006〕34号)
璧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璧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璧山县皮鞋企业职工进行参保前体检的请示》(璧山劳社文〔2006〕99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的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要求,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职业危害特别大的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经研究,同意璧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对你县拟参加工伤保险皮鞋企业职工,在参保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一、皮鞋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由璧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所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每人81元)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具体的健康检查方案由璧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皮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已参保的企业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