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合法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6 14:01:00 浏览:
发文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26
生效日期:2006年08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张政办函[2006]202号
为切实做好全市合法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6]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湘劳社办函[20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煤矿企业生产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06年9月10日前,全市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矿企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均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工伤保险费的标准。正在产煤的合法煤矿企业征收标准为每生产1吨煤4元。已开办但尚未产煤或停产的煤矿企业的征收标准,暂按企业年工资总额3%的费率标准征收工伤保险费。产煤数量以统计和煤炭部门核实的数据为准。
二、所有参保煤矿企业应实行全员和实名制参保。煤矿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煤矿企业在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后,必须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对被确诊有职业病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及时为其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
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煤矿企业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标准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均工资标准予以支付。
四、劳动保障、煤炭和统计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合法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优质服务,并加大对合法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督查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五、煤矿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前,煤炭、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各项证照的年检年审手续。
六、各煤矿企业要及时将政策宣传贯彻到广大从业人员中去,并加大参保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经济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