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09:28:00   浏览:

发文机关: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31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淮政办发[2010]136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136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10年8月)
  为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生育保险的统筹作用,根据市政府《淮安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淮政发〔2002〕180号)相关规定,现就市直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部省属驻淮事业单位,参加市直生育保险。
  二、市直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所筹资金与企业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合并使用。生育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和管理。
  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全体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3%按月缴纳,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全体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个人不缴费。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三、参保单位工作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金等)按照市政府《淮安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淮政发〔2002〕180号)、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淮劳社发〔2005〕214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市直企业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淮劳社发〔2008〕240号)文件执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从事业经费中列支;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五、被合并、分立、撤销的单位,个人生育保险关系随同其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如新单位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个人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违反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七、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