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8 11:32:00 浏览:
发文机关: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1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乌政办[2010]402号
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重要性
市委、市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连续多年在建设领域开展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地维护了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今年入冬以来,随着大多数工程项目进入年终结算和农民工返乡高峰的来临,特别是今年是我市历年来投资力度最大的一年,随着建设项目的竣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逐渐凸显,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建设行业平稳发展。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做好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一是各建设企业、建筑业施工总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承担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认真清查梳理,针对存在的资金缺口,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弥补,筹措的资金要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劳动、建设部门列出“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要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对未清偿工程款又不签订还款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拒不履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开发的建设项目,不得为其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手续。同时,建设部门要将该企业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通报金融机构,建议金融机构将其列为不良信用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外省(市)建筑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在未妥善解决拖欠问题前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建议不予办理进疆备案,并清除出乌鲁木齐建筑市场。二是对于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导致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筹措资金偿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落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凡未制定还款计划,或者未按照还款计划清偿欠款的,一律不批准新建项目。三是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要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还款责任。
三、加强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机制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建设、土地、规划、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预防和解决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司法部门要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绿色通道,积极向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尽快立案、尽快审判、尽快执行。对涉及多方利益群体的,要优先考虑支付农民工工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畅通投诉举报途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促进建立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严肃查处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公安机关对欠薪逃匿、聚众煽动闹事的违法行为,要迅速出警,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稳定。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用工企业的巡查监管,深入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场所,调查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早排查、早发现、早解决,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加强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调解和仲裁,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工会和企业组织联合参与的三方调解机制。对涉及10人以上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尽快裁决。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要把困难估计得多一些,把形势预计得严峻一些,做到未雨绸缪。对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行为,要发挥行政司法联动作用,加大防范、打击力度。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到一线去开展面对面的群众工作,并统筹使用好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果断稳妥地解决问题。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有效稳定群众情绪,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五、坚持清欠与防范并举,坚决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老账要还,新账不欠的原则,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同时,严防新开工项目因资金不足问题导致新欠问题发生。一是严格审批监管。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对项目资本金不足、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新申请项目,以及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企业的新建项目,不得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手续。二是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门要尽快建立建设企业、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完善市场监控、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体系,规范各方市场行为。要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内容,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以及工程监理、 质检等中介机构作用,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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