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区市县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移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13:48:00   浏览:

发文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24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大劳发[2006]81号
市医保中心、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将各区、市、县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由养老保险机构移交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移交内容主要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支付业务,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数据库、档案(含书面档案、会计帐簿),以及开展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业务的管理软件及相关设备。
  二、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的网络系统迁移、设备移交和线路连接等事宜,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协调解决。
  三、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交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准确核对有关数据,确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平稳衔接。
  四、市医保中心负责组织对各区、市、县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五、各区、市、县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移交工作要在7月31日前结束。
  六、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工作纪律,确保此次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