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西南医院承担工伤康复服务工作的函[失效]

发布时间:2015-01-07 13:49: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21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2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渝劳社函[2006]181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西南医院承担工伤康复服务工作的函
(渝劳社函〔2006〕181号)
重庆西南医院:
  你院《申请成为重庆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点的报告》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以及《重庆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办发〔2005〕187号)的规定,通过对你院全军创伤康复疾病治疗中心的实地考察,认为你院具备从事工伤康复工作的条件和能力,经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同意你院作为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工作。请按照工伤康复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协议服务手续,尽快开展工伤康复服务,为工伤保险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