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13:55:00 浏览:
发文机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20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锡劳社工[2006]7号、锡财社[2006]23号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人事、民政、财政部门加强联系,按《意见》要求,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力争在年底前将所有应参保的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纳入工伤保险。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实施工伤保险的第一年,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以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锡劳社工[2006]1号)同时废止。
四、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 苏财社[2006]61号)(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人 事 局
无 锡 市 民政 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无 锡 市 人 事 局
无 锡 市 民政 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