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等转发《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8 13:51: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4年02月01
生效日期:1994年02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卫妇发[1994]第3号
现将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的《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望各部门各司其责,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颁发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26日 卫妇发〔1993〕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工会、妇联: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 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