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8 10:55:00   浏览:

发文机关: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11
生效日期:2006年05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马劳社[2006]45号
当涂县、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当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一并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以下称市征缴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进城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在本市生产经营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未在注册地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到市征缴中心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进城务工人员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当月参保缴费次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参保缴费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或患职业病)并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进城务工人员,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户籍不在本市的进城务工人员,一至四级伤残的长期待遇可选择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签定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在外省(市)注册用人单位离开本市时,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自终止缴费的次月起,其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及未达伤残等级的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在外省(市)注册的用人单位终止本市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当参照《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十九条规定为其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进城务工人员每人一次性缴纳15年工伤保险费,其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在外省(市)注册的用人单位终止本市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当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单位工亡进城务工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支金额一次性补交经办机构,其工亡进城务工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待支金额为现月领抚恤金金额乘以待支抚恤金月数。待支抚恤金月数自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参保之月起至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之月止的实际月数;难以确定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终止时间的,按本市居民平均寿命作为供养条件终止时间计算。
  八、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程序、缴费费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及《马鞍山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马政[2004]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当涂县境内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待当涂县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后实施。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