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5-01-08 11:05: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01
生效日期:2005年07月0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宁劳社工[2006]2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9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三月一日 宁劳社工[2006]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0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1)2005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05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的在职人员;(3)2005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抚恤金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56.30元;二级每月增加147.70元;三级每月增加138.90元;四级每月增加130.30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伤残抚恤金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86.8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9.5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2.1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9.50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52.10元。
  三、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附表: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类 型        等  级         增加标准
                         (元/月)
 伤残抚恤金      伤残一级         156.30
            伤残二级         147.70
            伤残三级         138.90
            伤残四级         130.30
 护理费        完全护理依赖       86.80
            大部分护理依赖      69.50
            部分护理依赖       52.10
 供养亲属       工亡职工配偶       69.50
 抚恤金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