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认定审批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01-08 13:16:00   浏览:

发文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01
生效日期:2015年03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能,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申办工伤认定,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工伤认定审批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伤认定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管理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在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
  2.用人单位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省级相关部门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
  (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负责审批、管理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2.用人单位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3.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为成都市及所属区(市)县相关部门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4.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注册登记管理机构为四川省省级相关部门,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域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5.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没有为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二、施行起始时间
  2015年3月1日。
  特此通告。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