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9 10:24: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2
生效日期:2005年12月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劳社[2005]1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粤人法函〔2005〕1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及其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人大法委的复函,正确理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按照管辖分工承担起工伤认定职责。
  二、各地级以上市原未正确理解市、县管辖分工的,要在12月25日前,正确处理管辖分工,由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承担工伤认定职责,并于12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省厅法制处、工伤保险处。
  贯彻本通知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制处反映。
  附件: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