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8 13:54:00   浏览: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内人社发[2010]232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最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安排,决定在全区统一举行“新《条例》集中宣传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0年12月30日全天,全区统一举行集中宣传活动。
  二、活动方式
  (一)各盟市以旗县(区)级人社部门为单位组织集中宣传。采取开展现场解答咨询、发放宣传品等方式,积极组织工作人员走上街头、进入社区、进入企业、进入工地开展广泛宣传,形成一定的宣传声势。自治区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宣传活动在呼和浩特市举行,具体事宜由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厅各相关单位负责政策咨询和宣传。
  (二)统一宣传口号。各地要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宣传口号,结合本地区情况加以细化,在主要公共场所、企业单位张贴和发放。
  (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新《条例》有关内容。
  三、宣传内容
  以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宣传的重点人群,宣传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主要修订内容,特别是调整和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及工伤认定范围、简化认定程序、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增加基金支出和加大强制力度等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方面的修改“亮点,以及相关的工伤案例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新《条例》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集中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新《条例》宣传提纲、宣传口号等资料,由各地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网(网址:http://www.nm12333.cn)自行下载和印刷。
  (三)集中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把握宣传口径,要注意掌握各种舆情动态,针对社会反应及时释疑解惑,为新《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