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2 10:01: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07
生效日期:2010年04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桂人社发[2010]6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区实施生育保险以来,对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截止2009年底,我区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人数已达199.01万人,参保率为71.14%,职工生育待遇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生育保险参保面较窄,部分企业不愿意参保、缴费,企业职工生育待遇得不到保证。同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生育费用,不能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待遇难以保障。为此,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部[2004]1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育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的目标要求,增强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生育保险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二、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为确保完成2010年国家下达我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10万人的扩面任务,各地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关于确定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劳社医司函[2004]11号)精神,加快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步伐,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原则上,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同时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做到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统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统一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制度。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生育保险良好的社会氛围的基础上,要围绕扩面任务,认真检查和监督,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依法开展生育保险参保情况监察,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四、规范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确定,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加强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和经办服务管理
  各地要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适合生育保险要求的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费用的监督检查,杜绝不合理的支出。同时要认真研究制定女职工异地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满足女职工异地生育的需要。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基础建设,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六、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各地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加大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确保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加强基金监督,防范欺诈,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二O一O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