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工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5-01-12 10:22: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06
生效日期:2005年12月06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渝劳社办发[2005]183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工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的规定,为保证工伤职工选择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和工伤保险待遇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发放《工伤证》,并对原已发放的《工伤证》予以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受伤害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发给《工伤证》。《工伤证》只作为工伤认定证明,不作为其他证明。《工伤证》与《工伤认定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作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范围:
  (一)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受伤持有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上级部门出据的工伤证明材料的工伤人员;
  (二)1996年10月1日后职工受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工伤人员;
  已经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不再办理《工伤证》。
  三、办理程序
  (一)工伤职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填写重庆市《工伤证》发放申请表,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工伤证申请。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放《工伤证》申请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并填写审核意见。
  (三)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审核同意办理《工伤证》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数据软盘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备案;
  (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的,《工伤证》统一编号后,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领取发放给工伤职工本人。
  四、对2005年12月31日前认定为工伤或1996年10月1日前由用人单位出据的工伤证明的工伤职工,按照下列办法统一集中办理:
  (一)由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受伤的人员进行登记,核实《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明材料,填写《〈工伤证〉发放申请表》,于2006年2月25日前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录入数据库。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于2006年3月2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统一编号,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6年4月25日前领取后统一发放。
  对已办理过《工伤证》的工伤职工,按本通知规定换领《工伤证》,在核实《工伤认定决定书》或有效工伤证明时收回原办理的《工伤证》。其他办理程序同前。原办理的《工伤证》从2006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五、统一发放《工伤证》的工本费从工伤认定经费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证》工本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发放《工伤证》时,对伤情有变化的工伤职工应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核发。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伤证》的办理工作,对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要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建立工伤档案,做到摸清底数,规范管理,信息资源共享。要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要严格把好审核关,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重庆市《工伤证》发放申请表(略)
  2.重庆市《工伤证》发放申请登记汇总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