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知识竞赛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2 10:40: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0
生效日期:2005年11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渝劳社办发[2005]1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了进一步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安全网作用,切实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知识竞赛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贯彻劳社部〔2005〕9号明传电报组织好工伤保险知识竞赛的补充通知》(劳社工伤司函〔2005〕21号)的要求,决定于2005年11月-12月开展一次工伤保险知识竞赛活动。现将竞赛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的目的: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深入宣传工伤保险有关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竞赛组织实施
  (一)本次竞赛活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切配合,我市作为一个参赛单位参加竞赛。
  (二)为了确保这次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成立重庆市工伤保险知识竞赛组委会,负责工伤保险知识竞赛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重庆市工伤保险知识竞赛组委会成员如下:
  主任委员:喻 寒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委  员:关 枢 市劳动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
       刘大权 市劳动保障局政策法制处处长
       陈 涛 市劳动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副处长
       邓 敦 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赵丽玲 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
  重庆市工伤保险知识竞赛工作办公室由市劳动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同志组成,关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竞赛形式、时间安排和奖励方式
  (一)此次竞赛活动采取个人答题的方式进行,由参赛个人将填好的答题卡寄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竞赛工作办公室。竞赛试题和相关规则刊登在2005年11月18日出版的中国劳动保障报医疗保险周刊上。答题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18日。
  (二)此次竞赛活动设个人单项一、二、三等奖,产生方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竞赛组委会根据参赛人员答题成绩,按规定的程序抽取。其中,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三)2005年12月18日至12月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竞赛工作办公室将统一组织阅卷,并进行抽奖。并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1日,通过中国劳动保障报向全国公布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名单,同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两周年,对获奖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四)知识竞赛试题出题范围为《工伤保险知识百题问答》一书,可作为答题的参考书。
  四、实施步骤和要求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竞赛工作办公室关于各地参赛人数应在当地参保职工总数3%以上的要求,我市参加竞赛人数应在5万人以上,分解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参赛。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竞赛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为单位,按分解的参赛人数(详见附件1)直接向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征订11月18日《医疗保险周刊》,具体征订办法见附件2。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统一按照竞赛要求,将试题尽快分发各用人单位组织参保职工答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答题要求将答案寄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知识竞赛办公室阅卷。
  (三)各单位在答题前,可向劳动保障出版社征订《工伤保险知识百题问答》,具体征订办法见附件3。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此次知识竞赛,参赛的重点是参保企业职工、劳动保障系统内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人员,参保的高风险企业职工要占一定比例,确保参赛人数计划的完成。竞赛活动结束后,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认真统计购置试卷及答题情况,做好实施情况的总结,于2005年12月10日前将上述情况报我局工伤保险知识竞赛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劳动保障部。
  附件:1.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知识竞赛参赛人数分解表
  2.全国工伤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征订启事
  3.《工伤保险知识百题问答》征订启事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