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01-13 10:03:00   浏览:

发文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05
生效日期:2010年02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珠人社函[2010]38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的请示》(珠社保〔2009〕69号)悉。经研究,现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个人身份(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下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社保年度内已缴费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允许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后其医疗待遇按新参保处理。
  二、社保年度末参保人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作停保处理,缴交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不予退还。
  三、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缴费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又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此期间不再缴费。
  此复。
二O一O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