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州启动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3 11:36:00   浏览:

发文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6
生效日期:2005年06月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昌州政办发[2005]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州启动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州启动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为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1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自治州工伤保险启动时间:2005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
  三、自治州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自治州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为本企业全部职工或雇工参加工伤保险。
  四、自治州工伤保险统筹及管理
  (一)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州工伤保险采取州级统筹、分级管理、建立调剂金制度的管理方式实施,即:统一政策,统一规定,统一费率。
  (二)各县市分级管理,设立财政专户。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建立调剂金制度。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每年给各县市下达参保人数和基金征缴任务,并按征缴任务的一定比例上缴基金,作为全州的调剂金,调剂金统一上缴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规范运作。调剂金的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另行规定。
  五、自治州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对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和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标准:
  (一)一类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业、餐饮业),保险费基准费率为0.5%;
  (二)二类中等风险行业(如娱乐业、建筑业),保险费基准费率为1%;
  (三)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煤炭开采),保险费基准费率为2%。
  工伤保险启动后,其基准费率1-3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卫生局、安监局共同制定。
  六、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工伤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暂定为州、县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名单附后)。
  七、其它相关事宜按照自治区《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实施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自治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州 直:州人民医院、州中医院
  昌吉市:昌吉市人民医院、昌吉市第二人民医院玛纳斯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呼图壁县:县人民医院米泉市: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阜康市: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吉木萨尔县:县人民医院
  奇台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木垒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