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3 13:22:00 浏览:
发文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
生效日期:2009年12月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杭劳社险[2009]38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全国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视频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66号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各项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执行,省内转移在全省新意见出台前仍然按照现行转移办法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在经办业务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窗口服务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窗口,应及时提供新的办事指南,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做到政策公开,程序明了,办事简便。 针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个别参保人员一时不理解的矛盾和问题,要明确应对措施,有效化解矛盾,避免问题激化,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 三、搞好培训宣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国家作出的统一规定,是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障权益的重要举措,要加强培训宣传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组织对新的经办业务规程的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和掌握新的工作要求。 12333咨询服务电话、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站应及时做好信息发布以及有针对性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四、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各统筹地区应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为转移接续办法的实施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并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网上办理电子转移方式。 五、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调整完善工作 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的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政策的修订完善工作,以便于省贯彻落实转移接续办法意见出台后及时公布,做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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