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13 13:27: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
生效日期:201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劳社失管[2009]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资金管理,经研究,对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该补贴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对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2/3的标准计算)的失业人员,在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时,不再发放其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二、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