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13 13:28: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
生效日期:201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劳社医[2009]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老年居民、其他居民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额度 2010年,老年居民、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450元/人年提高到550元/人年。老年居民的财政补助由225元/人年提高到275元/人年,其他居民的财政补助由100元/人年提高到150元/人年。 二、提高学生儿童财政补助额度 2010年,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由150元/人年提高到22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由50元/人年提高到12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三、降低门诊大病个人支付比例 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35%调整为30%,学生儿童个人支付比例由35%调整为25%。 四、提高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一)降低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 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0%、35%、30%调整为35%、30%、25%。 (二)提高基金支付限额 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5万元。每连续参保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2万元。 (三)扩大基金支付范围 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生育用药、诊疗目录参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用药、诊疗目录执行。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300元,生育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五、适当补助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参保居民 凡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人年。 参保居民在享受居民医保各项待遇的基础上,如符合《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128号)及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补助条件,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六、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将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七、推进学生儿童参保 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儿童,须先参加居民医保,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凭居民医保有效票据回父母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八、以上意见自2010年1月1日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ОО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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