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9 11:12:00   浏览:

发文机关:抚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6
生效日期:2009年11月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抚府办字[2009]114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字〔2009〕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关于《抚州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抚州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监察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共同签订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52号)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多渠道筹资,到2009年12月底前,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将我市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改制时的退休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全市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市、县(区)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到2010年12月底前,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对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按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退休职工按参保地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同时,要按照要求大力推进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要落实现行政策,做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城镇其他各类人员参保工作。到2011年底,力争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2%以上。
  二、工作责任
  (一)各县(区)政府工作责任。
  负责按时完成本地各类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工作目标,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负责筹集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之外,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及城镇困难大集体职工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所需资金,并确保按时到位。保证不因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人群医疗保障问题引发大规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市有关部门工作责任。
  按照职能分工,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安排,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工作调度和督查评估,按规定上报和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和中央、省补助资金的按时下拨(由省直拨的除外);市经贸部门负责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工业企业退休人员和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工业企业职工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市直国有工业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组织参保工作;市农业、林业、水利部门按归口原则分别负责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职工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市直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组织参保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管。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农业、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各地国有己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三、工作措施
  (一)2009年11月底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监察局七部门联合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以下简称《目标协议书》),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协议书》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指导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同时,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确保《目标协议书》各项责任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目标协议书》和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责任任务,加强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及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全面地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属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工业企业、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工业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名单和职工人数,各级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及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全面地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属地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名单和职工人数,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等各类困难企业和人员政策覆盖条件资格等情况的审核汇总和参保登记、就医报销及基金管理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经贸部门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等各类困难企业和人员,认真核定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同时,组织筹集配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制度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政策落实跟踪监督,认真做好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经贸、农业、林业、水利和监察七部门要建立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工作调度、通报、督查制度,定期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目标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查通报,对各县(区)实施《目标协议书》中确定的目标内容进行考核,确保工作目标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责任。经办机构要完善业务流程,认真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等各类困难企业和人员参保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